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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苏与王海祥、赵玲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苏,王海祥,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肖苏,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海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苏与被执行人王海祥、赵玲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祥、赵玲已经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1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761号案件对王海祥、赵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