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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显伍对于万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万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3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晓明,现住吉林省富裕县(系×××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于万雨,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司机及登记所有人)陈显伍与于万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于万雨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陈晓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万雨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