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惠泰蔬菜与郭尚保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惠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郭尚保,石爱双,孙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惠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郭尚保。被执行人:石爱双。被执行人:孙庆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惠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郭尚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夏商二初字第7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惠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7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