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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金忠与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忠,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929号原告刘金忠,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江,男,40岁,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刘金忠与被告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忠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忠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