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金忠与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忠,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929号原告刘金忠,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江,男,40岁,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刘金忠与被告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忠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忠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