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磊与傅杏生、傅培英、姚静、傅卫明、傅轶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傅杏生,傅培英,姚静,傅卫明,傅轶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105号申请人:王磊。被申请人:傅杏生。被申请人:傅培英。被申请人:姚静。被申请人:傅卫明。被申请人:傅轶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磊与被申请人傅杏生、傅培英、姚静、傅卫明、傅轶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杏生、傅培英、姚静、傅卫明、傅轶晨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洁被申请人傅杏生、傅培英、姚静、傅卫明、傅轶晨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