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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凡永与孙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永,孙庆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420号原告:孟凡永,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江,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永与被告孙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童永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