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565号被告:唐某,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45岁,汉族,工人。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