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美芳与单鸣东、潘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芳,单鸣东,潘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499号原告:周美芳,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骏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单鸣东,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潘蕴,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周美芳与被告单鸣东、潘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周美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周美芳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美芳负担。审 判 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