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妍云与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妍云,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门建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妍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乐市达勒特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喜,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法定代表人:铁留根·努尔阿巴斯,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门建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晨鑫(门建军之女),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尔市。上诉人王妍云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门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属及王妍云对涉案土地投入损失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妍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雷审判员 李新建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