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颛云霞与被执行人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颛云霞,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颛云霞,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麻根叶,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徐汝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徐艳春,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徐少敏,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徐艳,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龙鳞路15号。被执行人赵素芳,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颛云霞申请执行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银行存款或收入1535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自2014年10月19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麻根叶、徐汝杰、徐艳春、徐少敏、徐艳、洛阳公华锯业有限公司、赵素芳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