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597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刘某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友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