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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康泽与上海意尊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泽,上海意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448号原告:王康泽,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意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练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康泽诉被告上海意尊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意尊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17)沪0120民初15229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7)沪0120民初15229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5448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522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