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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兆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庄兆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蓓蕾,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庄兆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庄兆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大客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庄兆连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一套拆迁房屋安置给庄兆连和张永久两个人,本案被拆迁房屋存在所有权争议,案涉补偿协议系效力待定合同,应当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再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达客运公司与庄兆连签订的《哈达客专南岗区王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有效并无不当。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哈达客运公司主张由于其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一套拆迁房屋安置给庄兆连和张永久两个人,本案被拆迁房屋存在所有权争议,案涉补偿协议系效力待定合同,应当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再认定合同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哈达客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 捷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国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