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舒世芸与曾照华、李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恢41号曾照华、李良菊:你(单位)与舒世芸(曾用名舒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世芸(曾用名舒世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舒世芸(曾用名舒世云)支付偿还本金48097.88元及利息(以实际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数额为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