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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良与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良,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335号原告范永良,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讷河市。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村长。原告范永良与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讷河市二克浅镇沿江村村民,后并入远大村,在尼尔基水利工程移民中士移民户,按照国家规定,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将移民补偿款发到被告账户,但在移民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在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欠村集体陈欠为由,擅自扣留原告移民款,原告认为在一轮承包期间确实欠村里的陈欠,但村里已将原告的土地收回另行发包,费用用于抵顶陈欠和各种费用,原告已不欠村里陈欠,因此被告无权扣留原告的移民款,再有原告与村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在没有法院的判决前室一个不清楚的事实,所以被告不能扣留原告的移民款,同时被告的行为也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永良对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范永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梁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