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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复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克强与杨克锋、罗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锋,杨克强,罗风霞,罗新安,于善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复52号复议申请人:杨克锋,男,住通许县。申请执行人:杨克强,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克锋,详情同上。被执行人:罗风霞,女,住通许县。被执行人:罗新安。被执行人:于善民。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6)豫02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称,执行法院逾期收买受人尾款,严重损害复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淘宝网公布的《竞买须知》精神相违背;该执行案件存在暗箱操作,违法办案;(2016)豫02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认定申请人名下两套房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2016)豫02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杨克强申请执行杨克锋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8日裁定对杨克锋名下,位于开封市xx区xx后街路东,汴房地权证字第××号的房地产一套予以查封。后该房地产经评估市场价为126.64万元,起拍价为113.98万元,拍卖保证金为8万元。2016年5月16日该房地产经网拍成交,成交价125.48万元,买受人为曹xx(身份证号:),拍卖公告要求拍卖尾款应在2017年5月18日前缴纳,2017年5月19日办理手续(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另查明,买受人于2017年5月23日缴纳尾款117.48万元,申请复议人在此时间之前,多次到执行法院找相关承办人员,要求偿还全部欠款,停止拍卖,均未妥。2017年5月2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通法网拍字第90号成交确认书、(2016)豫0222执90-5号执行裁定(解封裁定)与(2016)豫0222执90-7号执行裁定(拍卖成交裁定),该两份裁定未经签批即印发。本院认为,该案执行标的(即汴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执行法院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节点前缴纳尾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复议申请人在买受人逾期缴纳拍卖尾款前积极主动偿还债务,应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2016)豫02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通法网拍字第90号成交确认书、(2016)豫0222执90-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