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8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金与凌中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金,凌中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167号之一原告:李海金,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俊俊,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中行,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关于原告李海金与被告凌中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后于2017年1月18日、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李海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峰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人民陪审员 胡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