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慧娜与徐美玲、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娜,徐美玲,沈勇,杨仙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638号原告:周慧娜,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美玲,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沈勇,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杨仙方,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周慧娜与被告徐美玲、沈勇、杨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徐美玲、沈勇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杨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美玲、沈勇于200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9日,被告徐美玲立据向原告周慧娜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杨仙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徐美玲未返还原告周慧娜借款本息,被告杨仙方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美玲、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周慧娜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杨仙方对被告徐美玲、沈勇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周慧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美玲、沈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徐美玲、沈勇、杨仙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