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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0106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梁东彪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梁东彪,李国英,吉林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0106财保140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梁东彪,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李国英,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吉林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梁东彪,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彬,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东彪、李国英、吉林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国英购买的,由吉林省绿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①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09号房,丘(地)号为X;②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10号房,丘(地)号为X;③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11号房,丘(地)号为X的房屋三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由吉林省绿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开发公司开发的,由被申请人李国英购买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09号房、丘(地)号为X、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房屋一套。二、预查封由吉林省绿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开发公司开发的,由被申请人李国英购买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11号房、丘(地)号为X、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房屋一套。三、预查封由吉林省绿色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开发公司开发的,由被申请人李国英购买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楼110号房、丘(地)号为X、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房屋一套。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