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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茂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26号被执行人:田茂彬,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茂彬罚金一案,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茂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茂彬因脑干出血已于2017年5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284号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