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公安局与母玉豹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布尔津县公安局,母玉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321行审13号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住所:布尔津县美丽峰路60号。负责人:孙玉江,布尔津县公安局局长。被执行人:母玉豹,男,1990年出生,住布尔津县。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母玉豹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以被执行人母玉豹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及滞纳金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申请人布尔津县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张文婷人民陪审员 谢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