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小明申请执行郑元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明,郑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田小明,男,汉族,住岳池县乔家镇。被执行人郑元强,男,汉族,住岳池县兴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元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元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峻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