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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范军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更203号罪犯范军强,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军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7)沁水监减字第09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军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个,积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范军强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军强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翟云刚书 记 员  毕婧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