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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苏忠汉与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汉,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89号之一原告苏忠汉,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古田一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作出(2017)鄂0104民初14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邮速达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