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梅养海、鲁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梅养海,鲁卫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10号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华山路55号31A。负责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该公司员工。被告:梅养海,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鲁卫群,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诉被告梅养海、鲁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