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侯灵飞与涟源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灵飞,涟源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776号原告:侯灵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涟源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亮,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灵飞与被告涟源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侯灵飞承担。审 判 长 刘 坤人民陪审员 徐道猛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