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与邓永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邓永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川,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永长,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与邓永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永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邓永长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