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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无业。2016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陇西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陇西县看守所。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甘112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7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在陇西县文峰镇某室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曾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计量净重0.08克。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毒品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上诉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笔录,计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陇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100元,依法没收。沈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属于引诱犯罪,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过一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审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后,又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在被逮捕之前其人身自由已被完全限制,根据刑罚的适用原则,其被强制戒毒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故原审判决对沈某刑期起止计算有误,二审应予纠正。沈某刑期应从2017年3月3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邢建新审判员  孔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