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维武与张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武,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维武,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晖,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维武与被执行人张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维武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晖名下财产的查封。二、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