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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庄喆与栾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68号��喆,栾进生:申请执行人庄喆与被执行人栾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栾进生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房屋(保全价值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担保人赵娜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33万元,委托哈尔滨市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栾进生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房屋,因证据不足无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4执保68号申请执行人庄喆与被执行人栾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