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富鸿与叶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鸿,叶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1312号原告:黄富鸿,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被告:叶敢,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黄富鸿与被告叶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富鸿于2017年8月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黄富鸿负担。审 判 长  陈纪鄂审 判 员  覃硕红人民陪审员  何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