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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西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西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5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西琼,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1981年8月至1994年5月因盗窃等被治安拘留和罚款八次;1981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西琼犯盗窃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3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万西琼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西公交站台,趁被害人魏某准备上169路公交车之际用手窃取魏某放在裤子左边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5A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在老福山腾达电器门口抓获,并当场缴获华为荣耀5A手机一部。赃物手机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西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被告人万西琼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西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西琼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西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揭水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