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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万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万章,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张裕山东烟台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清流营销部经理,住福建省宁化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三百元。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9月6日,2016年9月27日被宁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清流县看守所。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万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万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6月24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叶万章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泉南高速公路由清流往宁化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宁化收费站,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叶万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09mg/l00ml。到案后,被告人叶万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万章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的证言,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过、人员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010)明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叶万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万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万章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叶万章被查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万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均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