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380号原告:裴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雄,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裴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阮小琴(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