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03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胜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胜负担。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江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