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光辉与张新锋、晋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张新锋,晋朵朵,张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906号原告:赵光辉,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新锋,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晋朵朵,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博文,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赵光辉与被告张新锋、晋朵朵、张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赵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光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为2203元,由原告赵光辉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国审��判员张雯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