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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海梅与张继辉、张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梅,张继辉,张迎辉,姚丽萍,周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752号原告:李海梅,女,汉族,1944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张继辉,男,汉族,1984年4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迎辉,男,汉族,1985年4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姚丽萍,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周文娇,女,汉族,1983年3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李海梅与被告张继辉、张迎辉、姚丽萍、周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海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李海梅负担。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培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