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海梅与张继辉、张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梅,张继辉,张迎辉,姚丽萍,周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752号原告:李海梅,女,汉族,1944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张继辉,男,汉族,1984年4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迎辉,男,汉族,1985年4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姚丽萍,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周文娇,女,汉族,1983年3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李海梅与被告张继辉、张迎辉、姚丽萍、周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海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李海梅负担。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培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