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69号原告李某,男,48岁,196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61岁,汉族,农民。原告李玉出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勇{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晓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