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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758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唐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758号之二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北公路,组织机构代码L2010196-0.经营者:侯芋成。被告:侯芋成,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唐琼,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唐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保全费695元,合计1439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助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