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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燕安全、燕芳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安全,燕芳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安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燕芳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08年7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安全、燕芳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安全及其辩护人董豪,被告人燕芳杰及其辩护人周纪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8时许,新兴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顾某1报称新兴镇赵庄行政村燕某5发生一起婚姻纠纷,要求新兴派出所出警。接警后,新兴派出所民警蒋某带领辅警张某2、孙某、刘某2、刘某3到燕某5出警,到达现场后出警民警要将当事人顾某1带走了解情况时,燕安全、燕某3、燕某4建(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围堵顾某1所开车辆不让出警民警及顾某1离开。后新兴派出所教导员刘某1带领张某3等人赶至现场并劝说现场围观人员,燕安全、燕芳杰、燕某3、燕某4建等人在明知派出所民警依法履行公务过程中,仍旧暴力阻拦民警并起哄扬言要殴打顾某1。在执法民警刘某1和蒋某对围观群众进行劝说疏导过程中,燕芳杰、燕某3、燕某4建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殴打民警刘某1、蒋某。燕安全、燕某3、燕某4建、燕芳杰、燕顺暴力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前后达3个小时左右。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燕安全、燕芳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安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没有对派出所民警使用暴力手段。其辩护人提出,燕安全没有对执行公务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燕芳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打骂。其辩护人提出,燕芳杰没有对执行公务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8时许,新兴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顾某1报警称新兴镇赵庄行政村燕某5发生一起婚姻纠纷,要求新兴派出所出警。接警后,新兴派出所民警蒋某带领辅警张某2、孙某、刘某2、刘某3到燕某5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要将当事人顾某1带走了解情况时,燕某3、燕某4建等人围堵顾某1所开车辆,以顾某1酒驾为由不让民警带顾某1离开。后新兴派出所教导员刘某1带领张某3等人赶至现场并劝说现场围观人员,直至涡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场,并对顾某1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0),后民警刘某1和蒋某等人对围观群众进行劝说疏导过程中,燕安全、燕芳杰等人围堵、威胁民警刘某1、蒋某等民警称:人可以带走,车要扣下等,并殴打顾某1,打砸顾某1的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燕安全、燕芳杰的行为,致使出警民警工作受阻,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另查明,被告人燕芳杰于2017年2月7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燕安全于2017年2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综合单载明:2017年2月1日接顾某1报警称在燕某5发生家庭纠纷。2、受案登记表载明本案报案受案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经对现场勘验,中心现场有一辆北京坤宝汽车,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四个轮胎无气,车右侧叶子板、车窗缺失,车身有擦划痕迹。4、辨认笔录证明:顾某1辨认出燕芳杰就是现场称开宝马车的,也是第一个打其的男子。燕安全辨认出燕芳杰系在现场起哄闹事殴打顾某1的男子,刘某1辨认出燕芳杰就是第一个殴打顾某1的男子。蒋某辨认出燕芳杰就是殴打顾某1的男子。5、情况说明证明:涡阳县交警队2017年2月1日接警到燕某5看见周围群众较多,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劝导,根据村民举报,对现场涉嫌酒驾人员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0”。6、接处警综合单证明:2017年2月1日接顾某1报警称在燕某5发生家庭纠纷。7、抓获经过证明:燕芳杰于2017年2月7日被抓获,燕安全于2017年2月3日主动投案。8、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燕芳杰于2008年7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情况。9、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仪)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证人蒋某的证言:2017年2月1日接110指令后,其带辅警刘某3、张某2等人前往新兴镇燕某5出警,在向报警人了解情况时,燕某5十余名群众将报警人顾某1和民警围住,其表明身份后,有人上来抓住顾某1,有人起哄要打人,其和同事劝说阻拦后将顾某1送上车,群众围住报警人车辆并起哄说报警人酒后驾车,打110让交警队处理。其要带报警人到新兴派出所处理,但村民仍阻碍民警将顾某1及车辆带离,后刘某1带领民警王某等人前来支援,现场有人称民警与报警人有亲友关系等,多次扬言对顾某1进行殴打,经制止后又有人起哄说顾某1的车挡着路,刘某1将顾某1的车移开,有个自称开宝马车的男子跑到副驾驶旁,打了顾某1的脸,还有人将车玻璃砸烂,并对顾某1进行殴打,交警大队赶到后对顾某1进行酒精测试,群众起哄酒精含量为100,并对顾某1进行殴打,其与民警阻拦,交警队再次检测,顾某1仍无酒驾行为,群众阻碍民警将顾某1及其车辆带离,后经劝说,其与民警将顾某1送至派出所。11、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2月1日19时许,其接蒋某电话称出警过程中遇阻,即带领民警王某、辅警张某1等人前往支援,看到许多群众围在民警周围,其表明身份并称正在执法,一直对群众进行劝阻,后有人称挡住他的宝马车了,其让顾某1坐到副驾驶位上,其把车倒好后,有人将副驾驶的车玻璃砸烂,对顾某1进行殴打,后交警队来到对顾某1进行检测,周围群众起哄说测量结果为100,交警队再次对顾某1检测仍无酒驾行为,仍有人对顾某1进行殴打,经民警阻拦后,群众仍不让民警将顾某1及其车辆带离,后经劝说,蒋某等人将顾某1送至派出所。有个人又拿砖头把顾某1的车挡风玻璃砸烂。12、证人顾某1的证言:2017年2月1日,其送家属武某到燕某5她前夫燕安全家看小孩,下午其开车去接武某,后面跟着燕安全等十几个男子,他们看见其就把武某拽回去,并说敢来他们庄闹事要打其,其就开车走后打110报警,派出所人到后,其把情况讲了,这时庄某面围上来几十人,燕安全等几人也从家里出来,民警劝人散开,有事到派出所解决,其准备开车走时,有个四十多岁败顶男子带人围着车不让走,说其酒驾,还有人打电话让交警来,民警劝说无效,后又来了一辆警车,民警下来劝群众散开,那个败顶男子围上来不让走,一个矮胖男子砸其的车,还有人在现场起哄,说其的车挡住他的宝马车,后来的警察上其的车挪车,车挪后那个败顶的男子敲车窗要看其,车窗才摇下来,败顶的男子就打其一耳光,警察就去阻拦,还有个一米八几的大个男子用手打其的头,一会交警来给其测酒驾,检测不是酒驾后交警就走了,那个大个男子还把其的车副驾驶玻璃掰碎了,燕安全和五六个人就开始打其,坐在车里的警察一直在阻止,后败顶的男子说车别想开走,警察就带其坐警车到派出所了。13、证人武某的证言:2017年2月1日,当时其在家领孩子,看到很多人向庄东头聚集,其就去东头看顾某1的车和一辆警车停在路中间,顾某1在车上坐着,周围有几个警察,俺庄的人把顾某1的车和警车围起来,其问燕安全可有事,燕安全说没事就让其回家。14、证人张某1的证言:刘某1接蒋某电话称燕某5的人不让走,其和刘某1等人前往燕某5后,看到有很多群众,当时都比较激动吵闹,围住一辆白色的车,说开车的人酒驾不让走,蒋某等人在车旁边维持秩序,刘某1对群众说不要吵,等交警来,这时有个人说把车开过去,让他的宝马车过去,刘某1就上白车挪车,这时有几个人就砸车前面、跺车灯,刘某1挪好车就在车里坐着,我们在车周围维持秩序,交警到后测酒驾时有人起哄喊100,交警测后说没有酒驾就走了,这时开宝马车的男子要刘某1开窗户商量事,窗户开后,周围的人就上去打坐在副驾驶的人,刘某1护着不让打,我们也赶紧维持秩序,这时副驾驶的车窗玻璃碎了,人群又要上去打坐在副驾驶的人,刘某1就跟群众商量把人带回派出所,开宝马车的人给刘某1说可以让顾某1走,车得留下。我们就带着顾某1回派出所了。15、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和刘某1、张某1等人一起去燕某5出警,到燕某5看见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停在那里,车里坐着一个人,民警蒋某站在车的右前方,其他辅警分别站在车的周围,现场很多群众把民警和白色车辆围起来,有人在大喊要砸白色的车,还要打车里的男子,并说车里男子喝酒了,要让交警测试,这时刘某1一直给群众做工作,后冲出一个男子,上来就推刘某1,说白色的车挡住他的路,他的车开不过去,刘某1就把车挪开,其看见车头前方几个男子嘴里骂着还不停的跺车,还有人在拍打车的发动机盖子,交警来后给车里男子测试酒精含量,结果显示没有喝酒,交警就走了。刘某1就说既然没有喝酒,就把这个男子带到所里处理。这时现场有人就大喊:人可以走,但是车子必须扣下来。后蒋某开车把车上男子带走,其和刘某1留在现场,有个年轻人拿着砖头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16、证人孙某的证言:其和蒋某、张某2等人接110指令到燕某5出警,在向报警人了解情况时,有一、二十人过来不让报警人的车走,并说报警人酒驾,蒋某说把报警人带回所里,群众围住不放,后刘某1带着王某、张某1等人赶到,并给群众表明身份,围观群众要求调查报警人是否酒驾,等待交警时,从东边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拍报警人汽车的引擎盖,说这个车得往后面倒,刘某1把车停到一个巷子里,这个人要让报警人下车看他俩谁帅,并把胳膊伸进副驾驶室打了报警人一巴掌,还有人把副驾驶玻璃掰碎了;交警来后对报警人进行酒精测试,有人就起哄说100,交警解释说不是酒驾,后民警护着顾某1上警车回派出所了。17、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和蒋某等人接110指令到燕某5出警,在向报警人顾某1了解情况时,有一、二十人过来把我们围起来要打顾某1,蒋某就拦住并表明身份,要把人带回所里处理,有人起哄说顾某1是酒驾,又说派出所护着顾某1,不让顾某1走,后蒋某给刘某1打了电话,刘某1带张某1等人赶到后,一直做群众工作,这时有人说顾某1的车拦了路,他开的宝马车过不去,刘某1让顾某1坐副驾驶,他把车倒巷子里时,有个大高个男子把顾某1汽车的前牌照掰下来砸到引擎上,说开宝马车男子拿着牌照要给刘某1,让刘某1把副驾驶的窗户打开要跟顾某1说话,打开后,说开宝马车的男子用手呼顾某1的脸。还有人用砖头砸顾某1的前挡风玻璃,刘某1在车里护住顾某1,这时说开宝马车的男子就让燕安全过来跟顾某1说话,看看他俩谁帅。燕安全上来就打顾某1,还有人把副驾驶玻璃砸碎,交警来到后让顾某1吹气测酒精含量,掰车牌照的人起哄说是100,还有人起哄说蒋某包庇顾某1,顾某1第二次测量时,有人又喊是100,说开宝马车的人给刘某1说让顾某1走,车得留这个。现场民警就护着顾某1上警车后回到所里。18、证人燕某1的证言:其看到庄某的人围着一辆白色的车不让走,派出所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后来还有来测酒驾的民警,看到白色的车后来倒巷子里了。19、证人燕某2的证言:其赶到现场时,已经围了有二、三十人,派出所民警正在维持秩序,其看到民警想把车里的男子带走,庄某的人就把这个男子开的车围起来不让派出所民警带人走,现场围观人员情绪比较激动,都大吵大叫的,其在现场劝群众听民警解释,现场群众不听劝,其就回家了。20、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接到电话就赶到燕某5,其看到新兴派出所的刘某1正在劝说群众,路北巷子里停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碎了,玻璃左侧凹陷了。21、被告人燕安全供述:2107年2月1日中午,其和武某等人吃饭后,顾某1给武某打电话让武某走,武某不愿走,让其和她一起去见顾某1,见武某不愿走,顾某1开车走了,大约18时许,其叔找其说派出所来人找,其去后看见顾某1开车停在其庄东头,旁边停辆警车,派出所的人要把其和武某、顾某1带到派出所调查情况,其庄的燕某3怀疑顾某1喝酒开车碰着电瓶车了,不让顾某1走,并打110报警,其和燕某4建、燕某3拦在顾某1开的车前面不让顾某1走,警察在现场说要配合派出所执法,我们就在现场起哄,不让派出所的人把顾某1带走,燕芳杰上前拍打顾某1开的车的发动机盖,说顾某1挡他的车了,后燕芳杰非要让车里的男子下来看看可有燕芳杰长得俊,并伸手进去打了顾某1一下,警察也没拦住,交警队来后对顾某1测试酒精含量,燕某4建起哄说测试酒精含量100,交警又测一次讲顾某1没喝酒就走了。燕某3从地上拿个车牌照扔在顾某1开的车发动机盖上,上去拉扯顾某1,又打了顾某1一下,其和燕某4建都上去打顾某1,警察就上去护着不让我们打,警察就把顾某1拉走了,其就拿了一块砖把顾某1开的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其和燕某3、燕某4建打顾某1时,车里和车外的警察都护着不让打,当时打没打着警察不清楚。22、被告人燕芳杰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其和燕家宝到庄东头,看到前面停了一辆警车和一辆白车,当时白车旁边围了很多人,从警车旁边过去后,看到白色的车挡住其坐的车了,其就喊挡住其的宝马车了,让那辆车让道,有位民警上了那辆车去倒车,其就不停拍打白色车的引擎盖,讲快倒,宝马车宽过不去;交警队民警来后对副驾驶的一个男子做酒精测试,交警说那个男子没喝酒,其跑到正驾驶位置对民警说要看副驾驶坐的男子长得可帅,其又跑到副驾驶位置要和那个男子比谁帅,过一会民警把那个男子带走了。其只是言语过激,并没有对现场民警进行打骂。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安全、燕芳杰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燕安全、燕芳杰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采取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对辩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燕安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燕芳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燕安全、燕芳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安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燕芳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力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