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永亮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2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亮,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永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永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永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永亮于2017年4月6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常某苹果6plus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赵永亮于2017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永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故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永亮退赔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常某。上诉人赵永亮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永亮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赵永亮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永亮盗窃数额及其具备的量刑情节,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永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永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赵永亮之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军审 判 员 马新健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商登煜书 记 员 王娅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