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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冬梅与林燕琴、陈国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冬梅,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燕琴,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国添,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冬梅与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冬梅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闽0304执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区XXX道XXX路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XX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XXXXXX5号、莆国用(2013)第JXXXXXX6号】;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XX区XXXX街道XXX路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XXXX6;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XXXXXXX7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8号】。现由于上述房地产被本院(2016)闽0304民初871号、(2016)闽0304民初872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