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松、黄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5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被执行人韦松,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黄文杰,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学校北路3号105房。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0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松向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黄文杰和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韦松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杰和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韦松追偿。因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22659.24元,执行费为2962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韦松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韦松、黄文杰、广州睿智盈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