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峰,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吴成斌,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697号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龙子峪村。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峰,经理。被告:王学峰,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被告: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大张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成斌,经理。被告:吴成斌,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大张庄镇。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董事长。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国资本)与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宇金属)、王学峰、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诺物流)、吴成斌、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蒙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国资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虹宇金属、王学峰、沂诺物流、吴成斌、沂蒙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国资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虹宇金属、王学峰偿还借款本金18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沂诺物流、吴成斌、沂蒙山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虹宇金属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980万元、980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沂诺物流、吴成斌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虹宇金属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虹宇金属没有按约定时间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虹宇金属于2015年12月4日仅偿还100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偿还。虹宇金属为王学峰的一人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沂蒙山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对虹宇金属的上述两笔借款本息等向原告提供担保。虹宇金属、王学峰、沂诺物流、吴成斌、沂蒙山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7日,兴国资本与虹宇金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虹宇金属向出借人兴国资本借款9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借款用途为流资,借款年利率22.4%,即月利率18.67‰,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当日兴国资本通过齐商银行网上银行分别向虹宇金属转账480万元和500万元,虹宇金属为兴国资本出具借款凭证980万元一份。2015年4月27日,沂诺物流、吴成斌与兴国资本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沂诺物流、吴成斌自愿为虹宇金属与出借人兴国资本达成的借款金额为980万元的借款合同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15年8月4日,沂蒙山公司为兴国资本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虹宇金属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等一切经济损失。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本担保承诺书之日起二年。2015年7月7日,原告兴国资本与被告虹宇金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虹宇金属向出借人兴国资本借款9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借款用途为流资,借款年利率22.4%,即月利率18.67‰,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之后按月息30‰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当日虹宇金属收到兴国资本980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2015年7月7日,沂诺物流与兴国资本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沂诺物流自愿为虹宇金属与出借人兴国资本达成的借款金额为980万元的借款合同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16年1月7日,沂蒙山公司为兴国资本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虹宇金属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等一切经济损失。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本担保承诺书之日起二年。虹宇金属是2002年3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是其唯一股东。2015年12月4日,虹宇金属偿还兴国资本2015年4月27日借款本金100万元。2015年12月22日,沂诺物流支付兴国资本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各60万元。兴国资本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交纳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兴国资本与虹宇金属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沂诺物流、吴成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虹宇金属已经收到兴国资本的借款1960万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虹宇金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学峰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虹宇金属的股东,原告请求王学峰对虹宇金属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沂诺物流应当按照约定为虹宇金属在原告处形成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虹宇金属追偿。吴成斌系虹宇金属2015年4月27日向兴国资本借款980万元的保证担保人,吴成斌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成斌没有为虹宇金属2015年7月7日向兴国资本的借款980万元提供保证,故原告要求其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沂蒙山公司为兴国资本出具担保承诺书,明确约定对虹宇金属的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当按照约定为虹宇金属在原告处形成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虹宇金属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万元。二、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三、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王学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吴成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借款本金88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和保全费2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0元,减半收取计66700元,由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峰、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吴成斌、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吉禄法官助理 江兆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