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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5286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庄河市。被告:宋某甲,男,现住庄河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被告承担平安保险公司30000元贷款。事实和理由:198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宋某乙。2000年6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于2002年7月31日经政府登记复婚。双方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打打闹闹近二十年,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被告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甲于1987年首次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岩泓,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2年7月31日又经政府登记复婚。现王某某以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宋某甲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承担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初次登记结婚到现在已四十年,中途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又自行复婚,说明双方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现双方均年逾五旬,共同经历了近四十年的人生岁月,一起品尝了人生的各种滋味,一起相互扶持走到现在,更应彼此珍惜。每个家庭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应积极解决问题,有效的进行沟通和交流,互相信任、理解和包容,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