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与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695号原告: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山新村52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J。经营者:胡金长。被告: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X。法定代表人:薛治邑。原告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以被告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鲤城区科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洪良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庄小玲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