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11号申请人:王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08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向任何人支付,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扣押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由王某管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车进行变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扣押)的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明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