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朋亮与冯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朋亮,冯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822号原告:郑朋亮,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雪,女,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朋亮与被告冯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朋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朋亮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