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朋亮与冯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朋亮,冯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822号原告:郑朋亮,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雪,女,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朋亮与被告冯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朋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朋亮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