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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XX、袁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XX,袁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李长清,行长。被告:XX,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袁丽丽,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钻石商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耿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XX、袁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XX、袁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袁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二、如被告XX、袁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