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352姚海燕与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燕,李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352号原告:姚海燕,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李春龙,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原告姚海燕诉被告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海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海燕撤回对被告李春龙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