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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352姚海燕与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燕,李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352号原告:姚海燕,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李春龙,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原告姚海燕诉被告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海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海燕撤回对被告李春龙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锦 搜索“”